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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了八年判頭的建築公司老闆何柔生說,現在很多判頭怕麻煩,即使工人因工受傷,他們寧願讓工人放數天有薪假了事,也不會向勞工處上報工傷。
 「不會報,因為(工人)踏著釘是四天假期,實際上最多休息兩天,第三天便可以工作了,所以很多時也不會上報。」
關注勞工權益的建造業總工會說,承建商為了公司聲譽,以及不想影響申請政府工程的中標率,會刻意隱瞞工傷個案。他們亦批評承建商,在與判頭簽訂的合約中標明,上報工傷要收取約五千至五萬元的工傷行政費,以阻止判頭上報工傷,是自私的行為。
「做好施工程序,為同事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是僱主應盡的責任。不應用行政手段,壓制判頭,小事便要求工人不要上報,保持自己的商譽,最終苦了工人。」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工人遇到意外後,僱主應該根據工傷的嚴重性,在七至十四天內,向勞工處上報。如果逾期不報,最高可以被罰款五萬元。
廣播新聞網記者 莊筠慧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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