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成立香港各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的決定
  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出解釋的建議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建立香港回歸祖國紀念碑的決議
  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教科書問題的決議
  7.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附件:
    籌委會推選委員會小組在港咨詢情況報告
  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9.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1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關于1997年下半年香港勞工有薪假日安排的建議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1996年11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1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公告
  15.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報請國務院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
(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第二條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臨時立法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產生之後組成並開始工作。
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60名議員組成。其議員以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為主體﹐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臨時立法會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具體辦法由籌委會確定。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有關立法會議員的其他條件。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任務是﹕

  1.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制定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並根據需要修改、廢除法律﹔
  2.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6. 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主席參與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6名香港委員的提名﹔
  7. 其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前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處理的事項。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審議、通過的有關法律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之日起實施。
七、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工作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時間不超過1998年6月30日。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于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鑒于1997年7月1日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有需要對1997年下半年和 1998年全年的香港公眾假日作出過渡性安排,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 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

一、1997年下半年香港公眾假日為:
  1. 香港回歸祖國,特別行政區成立日(7月1日)
  2. 香港回歸祖國,特別行政區成立日第二天(7月2日)
  3. 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第三個星期一)
  4. 中秋節第二天
  5. 國慶節(10月1日)
  6. 國慶節第二天(10月2日)
  7. 重陽節
  8. 聖誕節
  9. 聖誕節第二天

二、1998年香港公眾假日為:
  1. 元旦(1月1日)
  2. 農曆年初一
  3. 農曆年初二
  4. 農曆年初三
  5. 耶穌受難日
  6. 耶穌受難日第二天
  7. 復活節
  8. 清明節
  9. 端午節
  10. 香港回歸祖國,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7月1日)
  11. 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8月第三個星期一)
  12. 中秋節第二天
  13. 國慶節(10月1日)
  14. 國慶節第二天(10月2日)
  15. 重陽節
  16. 聖誕節
  17. 聖誕節第二天

三、上述安排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通過適當程序予以實施。對于香港社會團體和人士提出的增加其它公眾假日的建議, 擬轉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考慮。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于成立香港各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的決定
(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慶祝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成立香港各界慶祝香港回歸祖國活動委員會(簡稱“慶委會”)。“慶委會”的主要任務是:在籌委會的統一部署下,發動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香港回歸祖國的慶祝活動,籌劃、組織全港性民間慶祝活動,推動各界別、各地區開展慶祝活動。

“慶委會”由香港各界人士組成﹐具體方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慶祝活動小組提出﹐報主任委員會議批准。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出解釋的建議
(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 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 建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 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 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 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 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 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 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以上建議,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附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于1996年5月15日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 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 日起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 對《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 者, 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籍的 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 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 或地區旅行, 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 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 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 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 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 可使用外 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 但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 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 可憑有效證 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 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 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于建立香港回歸祖國紀念碑的決議
(1996年5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1997年7月1日我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是中華民族歷史上的 一件盛事,也是世界矚目的一件大事,它實現了一百多年來全中國人 民的共同願望。為了永久紀念香港回歸祖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 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決定建立香港回歸祖國紀念碑, 建議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籌建。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于教科書問題的決議
(1996年5月2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使用的教科書符合“一國兩制”的 原則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並保持香港現行教科書出版、 發行制度 的連續性和教育方面的平穩過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 區籌備委員會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現行教科書一般可繼續 使用﹐有關內容應與基本法的規定相一致。出版社和學校應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的事實, 調整教科書內容, 為學 生提供適當的教材。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籌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 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推選委員會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共400人。 其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分為四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100 人,專業界100人,勞工、基層、宗教等界100人,原政界人士、 香港 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00人。
第三條推選委員會的成員應包括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 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曾在香港行 政、立法、咨詢機構任職並有實際經驗的人士和各階層、界別中具 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選委員會的委員以個人身份參加推選委員會, 並以個人身份 履行職責。
第四條推選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以下資格和條件:
(一)年滿18週歲;
(二)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和條件;
(三)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
(四)願意履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籌委會有關決定規定的推選 委員會的職責, 即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和選舉產生臨時立法會 議員。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和雖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證但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的資格和條件的外籍人,均符合上列第(二)項的規定,有資格和條件 被提名為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
第五條推選委員會組成的前三部分即工商、金融界,專業界, 勞工、基層、宗教等界的委員,按照以下辦法選舉產生:
(一)報名
凡有意從上述三個部分參加推選委員會的人, 應向其所屬團體 (政治團體除外)報名;如未參加任何團體,則工商、金融界的人應向 本行業內的團體報名,專業界的人應向本專業內的團體報名,勞工、 基層、宗教等界的人應向本界別的有關團體報名。
報名人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 選委員會參選人報名表》,並經接受報名的團體證明其屬相應界別、 專業或行業內的人士。接受報名的團體必須是1996年1月26 日籌委 會成立前業已在香港依法成立者。
報名人須對報名表內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自行負責。如遇投訴報 名人填寫資料不實的情況, 籌委會可在必要時要求被投訴人自行舉 證加以澄清或說明,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被投訴人的候選人資格。
上述報名表由接受報名的團體或報名人提交籌委會秘書處香港 辦事處。
提交報名表日期自1996年8月15日起至1996年9月14日下午一時 截止。
(二)候選人的提出
報名人名單由籌委會秘書處印發籌委會全體委員。籌委會委員 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各自從中提出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名 單。每部分的建議人選不得超過100人。
主任委員會議在籌委會委員所提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建議名單 的基礎上,提出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單。 主任委員會議在提 出上述候選人名單前,應充分考慮委員們的意見,但不對任何人士是 否進入候選人名單的原因作出解釋。
主任委員會議提出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名單, 人數應多 于應選委員的名額,每部分的差額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三)選舉
主任委員會議分別提出前三部分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名 單,提交籌委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點票時,由籌委會委員推選的監票人員負責監票,由秘書處工作 人員統計各位候選人所得票數。每張選票所選的各部分人數都等于 或少于應選委員人數即100名的有效,多于應選委員人數即超過 100 名的作廢。
每一部分內得票數名列前100名者當選。 如遇最後兩人或兩人 以上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 應當就這些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 次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第六條推選委員會第四部分的100個名額中,香港地區全國 人大代表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人全部為推選委員會委員。 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俵分別為40名和34名。
第七條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中的推 選委員會委員按以下辦法產生:
(一)有意參加推選委員會的原政界人士, 可向原政界人士界別 內的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報名,也可嚮前三部分內的團體報名,由這 些團體中的任何一個團體證明其身份; 也可由籌委會委員聯署提名 原政界人士參選推選委員會。
籌委會委員每5人可聯署提名,每位委員參與聯署提名的人選總 數不得超過3人。
報名參選的原政界人士及其接受報名的團體或聯署提名人應填 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參選人 報名表》。
(二)除上述提名辦法外, 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具 體產生辦法與上列第五條的規定相同。
(三)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辦法由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有意以香港地區全國政協 委員代表的名義參加推選委員會的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 應在提 名日期截止前向籌委會報名, 由籌委會秘書處將名單匯總後交香港 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從中產生34名推選委員會委員。
以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代表的身份報名參加推選委員會的香 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 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報名表》。
第八條具有多種界別背景和身份的人只能選擇在某一個界 別報名。
第九條推選委員會的委員在同一天內全部產生,產生時間、 地點由主任委員會議決定。
第十條在推選委員會前三部分和原政界人士中的委員出現 空缺時,可從相應部分未當選的候選人名單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如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中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 由香港地 區全國政協委員自行決定遞補。
第十一條籌委會秘書處可依據本辦法就有關事項的具體實 施作出說明和解釋。
目錄


附件: 籌委會推選委員會小組在港咨詢情況報告

  4月13日和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簡稱“籌委會”) 所屬推選委員會小組在香港開展了咨詢活動, 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 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征詢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意見。 本報告概述了開展咨詢活動的有關情況並彙集了各界人士提出的咨 詢意見。

一、咨詢前的準備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有關事宜。按照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 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 籌委會的重要任務之一就 是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該委員會全部由香 港永久性居民組成,共400人。推選委員會組成後, 將以協商或協商 後提名選舉的方式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之後,由行政長官負責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包括提名主 要官員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等。根據1996年3月24 日籌委會第 二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 會關于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的有關規定, 推選 委員會還將負責選舉產生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因此, 籌組 推選委員會是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一項首要工作, 是事關全 局並關係到廣大港人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為使推選委員會的籌組 工作方針,籌委會決定由所屬的推選委員會小組在港開展咨詢活動。 為確保各界別都有一些有代表性的團體和人士參加咨詢活動 , 使咨詢面儘可能廣泛, 推選委員會小組及其下設的四個分組事先進 行了充分的醞釀和討論,提出了各界別的咨詢對象名單。據此,籌委 會秘書處香港辦事處在咨詢前提前相當一段時間發出邀請信, 邀請 有關團體和人士參加推選委員會小組的咨詢會議。邀請信共發出了 1502份。籌委會秘書處並于4月2日在香港的一些主要中英文報紙刊 登啟事, 歡迎香港各界人士通過各種方式就香港平穩過渡的有關事 宜提供意見,配合了推選委員會小組的咨詢活動。

二、咨詢的主題和共識基礎

  本次咨詢的主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的具 體產生辦法。籌委會秘書處香港辦事處在事先發出的邀請信中, 明 確提出了本次咨詢的主題, 寫明瞭推選委員會具有的兩項職責和任 務,表示歡迎被邀請的團體和人士“在此共識的基礎上,根據推選委 員會的既定任務,就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提供咨詢意見。”   絕大多數團體和人士均認同上述邀請信中提出的共識基礎。只 有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在收到邀請信後, 其理事會公開發表聲明 稱﹕反對臨時立法會﹔反對“有條件的”咨詢和溝通﹔完全不承認 邀請信內關于推選委員會有兩項任務的共識﹔堅持一九九五年立法 局的任期至一九九九年為止,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以一人一票普 選產生。鑒于這一聲明對基本法、全國人大和籌委會的有關決定持 完全否定的立場,表明該團體理事會毫無參加咨詢的誠意,籌委會秘 書處決定撤銷對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的邀請, 同時表示歡迎該團 體的其他人士在基本法、全國人大和籌委會有關決定的基礎上, 通 過其他渠道和方式就籌組推選委員會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

三、咨詢的方式和範圍

  本次咨詢活動主要採取舉行咨詢會議的方式。咨詢會議由推選 委員會小組下設的四個分組分頭舉行。該四個分組是按照推選委員 會的四個組成部分設立的,即工商、金融界分組﹐專業界分組﹐ 勞 工、基層、宗教等界分組和原政界人士等分組。四個分組每半天各 舉行一場咨詢會議,共舉行了16場。實際參加咨詢會議的團體為366 個,團體代表447人﹔以個人身份應邀參加的有 626 人次。 總數為 1073人次。籌委會副主任委員魯平、周南、李福善、董建華、梁振 英出席了部分咨詢會議。

  參加這次咨詢的人士包括香港各大商會、地區性商會、外國商 會、地產、建造、進出口貿易、批發、零售、旅游、銀行、金融服 務、保險、工業、交通運輸、通訊等界的代表,建築、測量、 城市 規劃、工程、會計、法律、教育、醫學、科技、文藝、體育、出版、 傳媒等界的代表,勞工、基層、地區社團、鄉事、漁農商販、 社會 服務、婦女、青年、宗教等界的代表和部分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 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港事顧問及區事顧問等, 涵蓋了香 港社會各階層、各大界別。許多人士在參加會議前已在本地區、本 團體範圍內蒐集意見,作了充分準備。 會場上各種不同意見也都有 機會得到表達。

咨詢期間﹐還收到各界人士的書面意見一百多份。此外﹐香港 各界人士在報刊、電視、電臺等傳媒中發表的有關意見也得到推選 委員會小組的重視, 籌委會秘書處及其香港辦事處每天都有工作人 員負責蒐集整理工作。

四、咨詢時提出的意見

  參加咨詢的各界人士普遍認為, 制定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 法直接影響到將來產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是一位什 么樣的行政長官以及產生一個什么樣的臨時立法會,意義十分重大, 與港人的前途和命運密切相關,務須慎重、穩妥。 各界人士發表的 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應遵循的原則

  1. 推選委員會的組成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
      許多人指出,根據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規定,推選委員會的組成 必須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只有如此,推選委員會才能獲得香港社會的 普遍認同,具有較高的認受性。 這對推選委員會成立後順利地開展 工作也是有利的。

      他們還指出,推選委員會的涵蓋面要廣,要有各階層、各界別、 各方面的人士。不僅要吸納工商界的精英, 也要有長期在香港基層 服務的代表。很多人包括外國商會的代表均表達了本界別、本團體 希望參加推選委員會的願望。一些婦女代表強調推選委員會中婦女 應有一定人數和比例, 以體現婦女在當今社會享有充分的參政議政 權利,有人並建議婦女在推選委員會中所佔比例為20%; 青年界的人 士提出,推選委員會的成員應體現老、中、青結合的原則,建議青年 所佔比例為1/4左右。許多人指出,推選委員會中應有外籍人士, 特 別是生于香港、在香港長期生活和工作、對香港社會頗有貢獻的印 巴裔居民以及其他永久性居民中的外籍人士, 應有機會參加推選委 員會﹔有人具體建議, 外籍和有外國居留權的人士在推選委員會中 所佔比例,可參照第一屆立法會和臨時立法會的有關規定,以不超過 20%為宜。不少人還指出,不僅推選委員會的組成要有廣泛的代表性﹐ 委員個人也應在本界別、本行業等有一定聲望和影響。

  2. 推選委員會的籌組必須符合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規定
      許多人指出,1990年4月4 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 法的決定》第三條對推選委員會的組成已作的一些明確規定, 必須 遵照執行。

  3. 推選委員會的籌組要體現民主、公正、公開等原則
      一些人提出,籌組推選委員會是籌委會的權力,籌組過程即從推 選委員會產生辦法的制定、人選的推薦到候選人名單的提出以及到 最終產生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整個過程,都應當充分發揚民主。 應讓 廣大港人充分參與,並吸納他們的意見。在充分征詢各界、 各方面 意見的基礎上,對其所推薦的人選名單可進行適當篩選,以便于籌委 會全體會議決定等。籌委會委員在參與有關決定時,應公正廉潔,不 徇私情﹔推選委員會委員的資格、產生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有關程序 以及各界、各方面提出的推薦名單等,應儘量向公眾公佈,要有一定 透明度。

(二)關于推選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和資格審查

  各界人士普遍認為, 推選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和條 件。各界人士就資格和條件提出的比較一致的意見有:

  1. 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2. 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
  3. 認同推選委員會的兩項任務即推舉產生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和選舉產生臨時立法會。
  一些人還提出了其他一些資格要求,如﹕愛國愛港﹔ 對國家、 民族有認同感﹔願意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為港人服務﹔具有較好 的個人品質、操守﹔有一定的社會工作能力、經驗和才干﹔長期在 港服務﹔沒有刑事犯罪記錄等。

  許多人指出, 上述永久性居民的界定是以香港現行有關法律還 是以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為標準,需要明確。他們並指出,“擁護”的 具體含義也需要作出具體界定。“擁護”不僅僅是遵守, 而應有積 極的表示。在界定臨時立法會議員等資格時﹐也會碰到這一問題﹐ 需要統籌考慮。有些人指出, 對推選委員會委員資格的規定應具有 法律上的確定性﹐故一般地要求推選委員會委員須“愛國愛港”是 可以的﹐但不宜將此列為一項資格。因為對于外籍人士來說, 把“ 愛國”作為一項要求會使他們為難。還有人指出, 具有較好的個人 品質、操守、長期在港服務、無刑事犯罪記錄等可作為籌委會對提 名人選篩選或審查資格時考慮的因素, 但不必作為基本的資格列出 來。一些人建議籌委會制定有關資格標準要使之便于操作、執行。

  還有人提出,籌委會應該兼容並蓄,在某些政治問題上持不同意 見者也可參加推選委員會。另有人主張, 除全國人大有關決定中已 明確規定的資格即必須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外, 不必再另外規定其他 資格。

  許多人指出,之所以強調推選委員會的委員必須符合一定資格, 是由于推選委員會的重要性所決定的﹔因為推選委員會的工作關係 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個籌建工作,關係到港人的前途和命運。 參 加推選委員會是一件很嚴肅、很重要的事情, 必須把對推選委員會 委員的資格要求和推選委員會所肩負的重任結合起來考慮。為此 , 對推選委員會委員提名人選的資格進行審查是必要的。

  有人主張資格審查的具體工作由各個推薦和提名團體負責進行, 被提名人應該填寫統一製作的有關表格,申報有關事項,籌委會主任 委員會議保留審核的權力。也有人認為, 資格審查機構掌握的情況 要全面,還要處理一些複雜、敏感的問題,主張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 議負責有關資格審查工作。還有人主張籌委會應成立一個專門的資 格審查小組。

(三)關于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

1.推薦方式

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

  1. 由團體推薦,並且僅限于團體推薦。因為在工商、金融界、 專業界、勞工、基層、宗教等界別都有許多團體, 由其中公認的、 有一定地位和影響的團體推薦推選委員會委員人選, 能確保其具有 廣泛的代表性。至于原政界人士方面,由于團體太少,有關人選可通 過其他界別的團體推薦。也有一些人認為, 原政界人士範圍很廣、 人數很多,由某些團體推薦也不夠全面,建議由主任委員會議綜合各 方面情況提出推薦名單。
    也有意見認為,有一些愛國愛港、 願為籌備成立特別行政區作 貢獻且有才干的人士可能沒有參加任何團體, 這種團體推薦辦法可 能造成遺漏。

  2. 團體和社會人士個人都可以推薦,並且可以自荐。也就是說, 在推薦階段完全開放。原政界人士也可以由原政界人士聯名推薦或 自荐。這樣,推薦人選的渠道多,人選也比較廣泛。在廣泛彙集推薦 人選的基礎上,籌委會有關機構如主任委員會議進行篩選時,才有充 分的篩選余地。
    反對的意見認為個人推薦易失之太濫,沒有代表性,並舉例說 , 如果允許個人推薦, 一個人在天星碼頭可輕易征集到上萬人的聯署 簽名,而這並不能證明其有代表性,反而助長街頭拉票運動。

  3. 團體推薦為主,籌委會委員個人推薦為輔。這樣, 可解決原 政界人士及其他未加入任何團體的人士的推薦問題,同時,把個人推 荐局限在籌委會委員範圍內,也可避免出現推薦太濫的情況。
    有人認為,只允許籌委會委員個人推薦,可能予人以籌委會委員 有特權的感覺。

  4. 以團體推薦為主,籌委會推選委員會小組下設的四個分組補 充推薦為輔。也就是說, 把補充推薦權授予推選委員會小組下設的 四個分組。這樣,既可彌補僅由團體推薦存在的不足,又可避免由籌 委會委員個人推薦引致的非議和對籌委會委員個人形成的壓力。而 且,由于四個分組對相應的各大界別的人士較為熟悉,可確保能補充 提出合適的人選。

  5. 參照基本法咨詢委員會的產生辦法推薦。 多位人士提到咨 委會的產生辦法,認為有參照價值。即一部分人選由指定團體(類似 于咨委會的界定團體)推薦,籌委會確定一份指定團體的名單, 然後 邀請各指定團體推薦。它們推薦的人選應佔較大比重。考慮到指定 團體推薦的人選不夠全面, 另有一些人選可以由籌委會委員協商產 生,類似于咨委會發起人商定邀請。有的人提到,香港地區全國人大 代表在預委會階段成立的有關小組曾對此進行過研究, 不少代表傾 向于採用上述兩種方式相結合的推薦辦法。還有人具體建議, 指定 團體推薦和籌委會協商產生的人選名額的比例可以定為6:4。
2.如何確定有推薦資格的團體

  各界人士普遍認為, 有推薦資格的團體是指社會各大界別內的 有關專業團體、功能團體、行業團體和其它有關社會團體。政黨等 政治團體不在此列。

  一種意見認為, 有推薦資格的團體應是在香港社會各界別中公 認的、有代表性以及有一定地位和影響的註冊團體。這類團體的名 單可由籌委會確定。這樣, 可保證其推薦的人選有較高的代表性和 認受性。至于有關推薦資格的團體的具體界定標準,應綜合衡量,包 括有關團體是否有悠久歷史、影響大小等因素都應考慮在內, 而不 應單一地以團體的規模、人數等作為標準。

  另一種意見認為,凡是各界別內經過註冊的合法團體,都可以參 與推薦,主張把有推薦資格的團體的範圍放寬。同時,考慮到現行的 社團條例把原來有關成立社團的登記制度改為通知制度, 為防止出 現為取得推薦權而臨時成立若干團體的情況, 可對有推薦資格的團 體從成立時限上加以限制,如限于在籌委會成立前註冊的團體。

  對于如何界定專業團體,專業界人士發表了許多意見。 首先是 關于“專業”的定義問題,一些人強調對專業要有嚴格的定義。 他 們提到工程界、會計界、法律界等界別的九個專業團體最近就“專 業”的定義所進行的討論,認為“專業”應符合一些條件、 具備一 些特點,主要有﹕第一,專業資格須通過特殊的學習、訓練、考試等 方式獲得,專業人士應具有專門的知識﹔第二,專業應有法律規定的 或經過其他法律程序認可的團體﹔第三, 專業應有自己的守則另加 以規範,如關于專業道德的規定、關于違規者的處罰規定等﹔第四, 專業界的有關機構應由專業人士組成, 專業人士從事專業應有相當 長的時間,甚至是終身的。 還有人強調專業團體要有一定的國際地 位。他們並指出,“專業”不同于“行業”或“職業”,某個專業的 人士可以從事不同的職業或行業,且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有變動,但 專業則是穩定的、長期的。據此,有些人認為出版、傳媒、 文藝、 體育等不應作為專業界別。

  有些人則認為應從廣義上理解“專業”, 而不應將其局限于那 些規模較大的專業,如目前的九大專業團體所屬專業,面要廣一些。 九個專業團體的代表也表示, 他們對專業的定義提出意見並不意味 著要籌委會將專業團體局限于他們九個。此外, 還有一些人指出關 于專業的定義還應考慮到基本法第142條的規定,與之銜接起來。有 的專業如中醫,現在港英政府不承認其專業資格,但也可以從將來的 發展考慮,將有關中醫團體列入有推薦資格的團體之列。 社工界代 表提出,由于社工人員需具備較強的專業素質,因此社工界本身傾向 于將其列入專業界。

  許多人主張,籌委會應對專業作出較為具體、明確的定義,然後 再依此確定專業團體的範圍。有些人主張籌委會可參照立法局功能 團體選舉的模式及最近幾年專業發展的情況來確定專業界別有關團 體的名單。

  不少團體的代表強調在推選委員會乃至臨時立法會中應有本界 別、本團體的人士。科技、體育、文藝等界的多個團體的代表指出, 該等界別以往未受到足夠重視, 希望在推選委員會或臨時立法會中 能有代表其意見的聲音,本團體不一定有人進入,但科技、體育、文 藝等各自作為一個界別則應有其代表。

3.是否分配推薦名額的問題

  不少人認為,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已規定四部分人士各佔100個名 額,只要各大界別的總數不超過100人即可,不必再將這100個名額細 分,尤其是不必再分到各個具體的團體中去。 否則有的團體分的名 額多,有的分得少,容易造成矛盾和社會分化,而且,分起來也比較困 難。

  也有人主張把名額分到各個團體, 由各個團體按照指定名額推 荐人選。認為這樣可避免大量篩選, 減輕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的壓 力。

  還有的人認為,如果對名額不作任何分配和限制,任各團體推薦, 總數可能達到上千人或更多。因此, 主張至少在名額上確定一個上 限。

4.能否跨界別推薦的問題

  有些人主張可以跨界別推薦。理由是某些團體或人士對其他界 別的人士的情況也可能比較了解、熟悉。如銀行界人士與律師界、 建造界等往來都比較多,他們也可推薦這些界別的人士,對此不應作 限制。這樣也可解決一些沒有參加團體的合適人士的推薦問題。

  另一些人認為不應允許跨界別推薦。因為最了解推薦者的, 應 是其所屬的界別,也只有本界別內所屬團體的推薦才有代表性。

5.一個人能否由多個界別和團體推薦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香港不少人士同時有幾種界別的背景和身份,尤其 是第四部分人士與前三部分人士兩種身份兼而有之的情況較多, 因 此,有多個界別、團體推薦同一個人是可以的。 最後從哪個界別出 線,可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統籌決定,或在征求本人意見後決定。

  也有一些人認為,一個人只能選擇從一個界別中被提名,並由該 界別中的團體推薦,在推薦階段有關界別和團體征求其意見時,他就 應該作出選擇。

6.各團體如何決定其推薦或提名人選的問題

有些人認為,有資格推薦的團體可自行決定其推薦人選的方式。 目前各團體也有其既定的決定有關事項的方式和程序。也有一些人 建議,由個人向所屬的團體報名,再由該團體據實向籌委會申報本團 體內報名的人選,即有關團體只是向籌委會提交名單而不是推薦。

7.篩選的機構和過程

  不少人都建議, 在各團體推薦或通過其他方式推薦提出人選名 單的基礎上,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進行篩選。 也有人建議成立專 門的遴選小組或由推選委員會小組負責篩選。有人則認為, 要尊重 各團體的意見,不應有篩選的程序。

一些人建議,各界別推薦的人選名單要公開,篩選後的名單也要 公開,被推薦人不能要求保密。公開的辦法不一定是登報,能在秘書 處查詢到即可。對被篩選的人士,籌委會毋需作出解釋。

8.籌委會全體會議作出決定的方式

  較多人士贊成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提出候選人名單, 交籌委 會全體會議選舉決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的辦法, 由籌委會委員以 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選舉按推選委員會的四個組成 部分依次先後進行,每一部分都有一定差額。 也有人建議各部分的 差額不一定相等,可根據人選推薦情況靈活確定。

  關于差額確定為多少為宜,意見分歧較大。 各界人士提出的差 額幅度從5%到200%甚至更多不等。主張差額小一些的人士, 其主要 考慮是,選票可以比較集中,不至于過于分散, 從而影響其代表性。 主張差額大一些的人士則認為,差額太小了,落選的人士面子上不好 看,並可能在參選人士中間產生分化,不如比例大一些。也可顯得民 主色彩更濃。較多人表示差額在20%至50%之間即480人至600人比較 合適。

  此外,也有人主張以協商方式產生400名推選委員會委員, 認為 民主協商也是一種民主形式。

(四)與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有關的問題

  1. 各界人士普遍指出, 推選委員會委員只能以個人身份參加推 選委員會,不代表其所屬的界別和團體。 推選委員會在參與推舉第 一任行政長官和選舉臨時立法會時, 應從香港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 益出發,而不能僅僅著眼于本界別、本團體的利益。 否則將影響到 他在推舉行政長官等重大問題上的立場。

  2. 關于宗教界人士的推薦辦法,有的宗教界人士提出,宗教界在 推薦人選時應遵守“政教分離”原則, 即宗教團體不與政治性的組 織發生組織之間的聯係。因此, 應避免由宗教界的組織直接向籌委 會推薦人選。有關人士並建議參照基本法咨詢委員會宗教界代表產 生的方式,由六大教派的領袖提出人選﹔ 或由六大教派組成一個聯 合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均以個人名義參加委員會並推薦人選。

  3. 關于公務員能否加入推選委員會的問題, 有的公務員團體提 出,十八萬公務員如有代表參加推選委員會,有助于體現推選委員會 的廣泛代表性。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全體香港人都應積極參與的 事情, 公務員成為推選委員會委員與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原則並不矛 盾。有關的具體方法是, 公務員循其所屬專業界別或宗教等其他界 別參加推選委員會。如進而成為臨時立法會議員, 只須暫時離開現 職,待臨時立法會結束後再回公務員隊伍。警隊的團體則表示,警務 人員因其職務上的特殊性,不宜參加推選委員會。

      有的公務員團體則認為應審慎處理這一可能涉及“雙重效忠” 的問題。

五、結束語

  籌委會在制定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之前, 開展如此大規 模的咨詢活動,廣泛征詢港人的意見,這是籌委會貫徹“面嚮港人 , 依靠港人”的工作方針的具體體現。各界人士踴躍參與咨詢活動的 情況表明, 港人對籌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十分 關心和重視,對籌委會的工作是支持的。 儘管有極少數人詆譭籌委 會是“假咨詢”,甚至搞些靜坐、請願、絕食之類的活動,但是, 總 的來說,這次咨詢活動在香港社會的反應是積極的。 咨詢活動是民 主的、開放的、成功的。

各界人士就推選委員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及有關問題所提出的大 量的、有建設性的意見,為推選委員會小組對此進行深入研究,從而 為籌委會作出有關決策提供了民意基礎, 起到了集思廣益的作用。 籌委會將會充分研究並吸納有關咨詢意見。推選委員會小組在咨詢 活動結束后髮表的新聞稿中向參加咨詢的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和為確 保咨詢活動順利進行提供了協助包括維持秩序的人士表示感謝, 並 表示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繼續以各種方式向籌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香港特別 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問題作出了規定。為了實施上述規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以備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實施細則時參照。

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 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 括非法入境、踰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 女。
二、下述情況不被視為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 在香港“通常居住”:

  1. 非法入境或于非法入境後獲入境處處長准許留在香港;
  2. 在違反逗留期限或其他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香港;
  3. 以難民身份留在香港;
  4. 在香港被依法羈留或被法院判處監禁;
  5. 根據政府的專項政策獲准留在香港。
三、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在香港通常居住 “連續七年”的計算方法,應為任何時間的連續七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非中國籍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計算 方法, 應為緊接其申請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之前的連續七年。
四、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籍子女, 在本人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 項或第(二)項已經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五、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非中國籍人以香港為永久居 住地的具體要求為:
  1. 該人須在申請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時依法簽署一份聲明, 表示願意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2. 該人在作上述聲明時須如實申報以下個人情況,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審批其永久性居民身份時參考:
    1. 在香港有無住所(慣常居所);
    2. 家庭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3. 在香港有無正當職業或穩定的生活來源;
    4. 在香港是否依法納稅。
  3. 該人須對聲明中申報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有權在需要時要求申報人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和資料,如發現申報人 所作的申報與事實不符,可依法作出處理包括註銷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4. 已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非中國籍人,除特殊原因外,如在通常規 定的時間限度內(時間限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連續不在香港居住,即 喪失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條件,可依法註銷其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不再享 有香港居留權; 但可依法進入香港和不受條件限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在符合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的條件時可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六、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非中國籍人在香 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週歲子女,在本人出生時或出生後,其父母雙方 或一方須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取得香港永久性 居民身份的人。上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年滿二十一 週歲後, 在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時 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七、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並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人,作如下安排:
  1. 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七年的中國公民,其所 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繼 續有效,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移民 海外後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前以外國公民身份返回香 港定居,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後繼續有效,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其 連續不在香港居住的時間已超過規定的時間限度,而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後以外國公民身份返回香港定居,其所持有 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應依法註銷,不再享有香港居留權, 但可依法進入香港和不受條件限制在香港居住和工作, 在 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的條件時成為香港特別行 政區永久性居民。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
(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條的規定, 為了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區旗、區徽, 特制定區旗、區徽的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象征 和標誌。每個香港居民和團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區旗、區徽。
第二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凡國旗與區旗、 國徽與區徽同時 懸掛時,應當將國旗或國徽置于較突出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在區旗之前。 平列懸掛國 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第三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區旗、區 徽。
第四條區旗、區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五條區旗、區徽必須按照製作說明製作。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製作說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製作說明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
(1996年10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推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 長官人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 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具備如下資格﹕
  1、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2、在外國無居留權﹔
  3、年滿40週歲﹔
  4、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
  5、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述資格中﹐“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是指在表明參選 意願前在香港通常連續居住滿20年。“在外國無居留權”是指不具 有居英權或任何形式的外國居留權。
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必須放棄外國護照﹐包括英國屬土公民 護照和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第三條現職公務人員如願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在表明 參選意願前﹐必須辭去公務人員職務,並離開工作崗位。
第四條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應以個人身份接受提 名。具有政黨或政治團體身份的人在表明參選意願前必須退出政黨 或政治團體。
第五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選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的主持下進 行。
第六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 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在香港以協商後提名選舉 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如下﹕

(一)提名
  在推選委員會產生前,凡有意參選第一任行政長官的人,須向籌 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表明參選意願, 並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簡歷表》。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 責對已表明參選意願並遞交上述簡歷表的人進行資格審查, 必要時 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寫的事項提交證明文件。凡符合資格者﹐成為 第一任行政長官參選人。主任委員會議在推選委員會委員提名前公 布參選人名單。
  推選委員會委員根據主任委員會議公佈的參選人名單﹐進行協 商後以個人簽名方式提名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人選﹐每名委員只 可提名一位候選人人選。

(二)確定候選人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對提名情況進行核查﹐凡獲得推選委員會 委員50人或50人以上提名者﹐成為第一任行政長官候選人。
候選人名單及簡介印發全體推選委員會委員﹐並予公佈。

(三)選舉
  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召集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由第一任行政 長官候選人向推選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本人情況和施政設想﹐並回 答推選委員會委員的提問。
  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選舉。推選委員會委 員推選監票人負責監票。所投選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總數﹐投票有 效﹔所投選票多于投票人總數﹐投票無效﹐須重新進行投票。
  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選舉一位候選人。每張選票只選一位候選 人的為有效票﹐多于一位候選人的為無效票。
  候選人得票超過推選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即可當選。如果沒 有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則對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進行第二 輪選舉﹐得票多者當選。
  監票人應將點票結果報告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由籌委會主任 委員會議公佈選舉結果。

第七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推舉過程應在推選委員會產 生後的45天內完成。
第八條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選舉的監督工作﹐並處理 投訴。
第九條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產生後﹐由籌委會報中央人民 政府任命。
第十條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
(1996年10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 法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 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決定》﹐為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臨時立法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由六十名議員組成。臨時 立法會議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國公民擔任, 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 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臨時立法會議員, 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臨時立法會全體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條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週歲;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 條的規定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四)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前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資格是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 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
第四條臨時立法會議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 員會(以下簡稱“推選委員會”)提名並選舉產生。有關的提名和選 舉工作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 “籌委會”)主持。
第五條臨時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 由推選委員會委員從香港 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符合資格的人中提名產生。每十名推選委員會 委員可聯合提名一位候選人, 每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參與聯合提名的 次數不得超過五次。
參加聯合提名的推選委員會委員和被提名為臨時立法會議員候 選人者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候 選人提名表》,填表人須對所填事項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凡符合臨時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條件並願意參選的人 , 經推選委員會委員提名, 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確認其資格後即可 成為候選人。
第七條臨時立法會議員由推選委員會委員以不記名投票的方 式選舉產生。推選委員會委員推選監票人負責監票。 所投選票等于 或少于投票人總數,投票有效;所投選票多于投票人總數,投票無效, 須重新進行投票。
每名推選委員會委員在候選人名單的範圍內, 有權投六十人的 票。所選人數多于六十人的選票或所選非中國籍的候選人和在外國 有居留權的候選人多于十二人的選票為無效票。
候選人按得票多少排列次序,得票數名列前六十名者當選,在當 選者中, 非中國籍的候選人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候選人不得超過十 二人。如果得票名列前六十名的非中國籍的候選人或在外國有居留 權的候選人超過十二人﹐則在此類候選人中得票排名在第十三以及 以後者不得當選﹔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籍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 次當選。如果最後出現兩人或兩人以上票數相等的情況, 而無法確 定最後一名當選者﹐應由推選委員會委員對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 投票,票數多者當選。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確定候選人是否當選時﹐候選人的國籍和 居留權狀況以其獲提名時為準。如獲提名時被提名人的國籍或居留 權狀況正處于變化中﹐候選人應在填寫提名表時作出說明。
第九條臨時立法會議席如出現空缺,由在選舉中未當選的候選 人按得票多少次序依次遞補, 但非中國籍的議員和在外國有居留權 的議員在臨時立法會中所佔比例不得超過全體議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臨時立法會主席由臨時立法會議員中年滿四十週歲、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中國公民擔任 , 由臨時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第十一條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處理臨時立法會選舉的有 關投訴事宜。籌委會可要求被投訴人舉證,作出澄清或說明,並有權 視情況給予適當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
關于1997年下半年香港勞工有薪假日安排的建議
(1996年10月3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第五次全體會議主任委員會議通過)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于1997 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眾假日安排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慶日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日為香港的公眾假日。這兩個假日 應為全港市民共同享有。因此,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建議: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實施上述決定時, 規定1997年7月1日、7月2日和10月1日為香港勞工有薪假日。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1996年11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一、工商、金融界(100人,按繁體字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丁午壽于鏡波王為謙方潤華方 鏗
古勝祥田北俊呂志和呂 辛呂明華
伍淑清李兆基李秀恆李和聲李國寶
李群華李嘉誠吳文拱吳亮星吳連烽
利國偉利漢釗何柱國何 添何鴻燊
余國春邵友保邵逸夫林百欣林光如
林晉光林廣兆林輝實周亦卿胡法光
胡經昌查濟民施展熊施學概袁 武
莊啟程莊紹綏夏加利夏佳理郭志權
郭炳湘唐英年唐學元陸宗霖陳少瓊
陳玉書陳立志陳廷驊陳偉南陳瑞球
黃士心黃志祥黃金富黃定光黃宜弘
黃 球黃國礎黃鋼城曹文錦曹光彪
許長青梁華濟梁偉浩梁欽榮梁適華
梁錦松張華峰葉若林葉國華葉慶忠
葛達禧馮永祥馮志堅馮國綸楊孝華
楊 釗楊孫西詹培忠蔡冠深蔣麗芸
廖烈文鄭明訓鄭海泉鄭裕彤鄭維健
鄧 焜盧文端盧重興錢果豐謝中民
謝仕榮蘇澤光羅友禮羅康瑞龔如心

二、專業界(100人,按繁體字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文 樓方 和方黃吉雯孔祥勉石景宜
朱 正朱樹豪阮北耀 伍秉堅李明
李祖澤李健鴻李家祥 李國章李焯芬
李業廣李樂詩吳思遠 吳家瑋吳清輝
岑才生何冬青何志平 何承天何景安
何錫安何鍾泰余潤興 胡定旭胡漢清
洪祖杭紀文鳳馬 力 馬逢國袁士杰
袁靖罡翁家灼唐一柱 唐楚男陳子鈞
陳文裘陳清霞陳復禮 陳維端陳耀華
黃玉山黃永標黃良會 黃河清黃乾亨
黃紹倫黃景強黃學海 梅嶺昌曹世植
曹宏威區永熙許冠文 梁天培梁秉中
梁定邦梁廣灝張小杰 張佑啟葉天養
閔建蜀鄔維庸鄒燦基 馮 琳曾正麟
曾鈺成曾勵強溫嘉旋 費明儀楊耀忠
蔡大維廖長城廖滌生 鄭漢鈞劉志榮
劉佩瓊劉紹鈞劉榮廣 劉漢銓談靈鈞
潘宗光潘祖堯霍震霆 盧志強盧恩成
戴希立謝志偉鍾華楠 鍾期榮蘇肖娟
羅君美羅德丞譚小瑩 譚尚渭譚國雄

三、勞工、基層、宗教等界(100人,按繁體字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丁錦源王國興 王紹爾 方心讓尹才榜
尹 林古宣輝 丘福雄 呂禮章李乃堯
李明海李宗德 李倫杰 李啟明李達仁
李鳳英李澤培 吳錦泉 范錦平林文輝
林華英林淑儀 郁德芬 週轉香屈 超
胡國祥哈耀恩 侯瑞培 計佑銘洪清源
姚秀卿馬紹良 夏利萊 徐錦堯高寶齡
陸聯芬陳小玲 陳協平 陳金烈陳金霖
陳捷貴陳 彬 陳婉嫻 陳植桂陳榮燦
陳潤根陳麗玲 陳 林 孫大倫孫啟昌
黃允畋黃 河 黃建源 黃富榮黃漢清
許旭明許賢發 梁英標 梁富華梁祺祐
梁煜林梁熾輝 梁籌庭 梁權東張明敏
張國標張漢忠 葉順興 程介南曾向群
曾松芬曾恩發 曾 彬 湯恩佳湯國華
溫悅球費 斐 楊 光 趙鎮東蔡素玉
鄭鐘偉歐陽成潮歐陽寶珍劉吉良劉江華
劉健儀劉森波 潘兆平 潘杜泉薛磐基
鄺廣杰鍾樹根 簡志豪 顏錦全羅叔清
羅建平釋永惺 釋智慧 釋覺光龔志強

四、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100人,按繁體字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王英偉 王敏剛田益民朱幼麟朱蓮芬
杜葉錫恩李大壯 李君夏李東海李連生
李國強 李偉庭 李澤添李鵬飛吳康民
吳樹熾 何世柱 何耀棣余 燊汪明荃
范徐麗泰林貝聿嘉林偉強周子京周梁淑怡
胡應湘 胡鴻烈 查懋聲施子清施祥鵬
莫應帆 莊世平 唐治安唐翔千高苕華
韋基舜 陸達兼 陸達權倪少杰徐四民
徐是雄 徐展堂 徐國炯陳乃強陳日新
陳永棋 陳有慶 陳炳煥陳祖澤陳 紘
陳樺碩 黃光漢 黃守正黃克立黃建立
黃保欣 梁尚立 梁定邦梁愛詩梁 燊
張人龍 張永珍 張雲楓張閭蘅張學明
葉國謙 雲大棉 馮秉芬馮檢基曾星如
曾德成 曾憲梓 楊啟彥賈施雅蔡渭衡
蔡根培 蔡德河 廖正亮廖本懷廖自強
廖烈科 廖瑤珠 鄭家純鄭耀棠鄧兆棠
鄧廣殷 潘江偉 潘國濂劉宇新
劉皇發 劉浩清 薛鳳旋霍英東戴 權
鍾士元 鍾逸杰 簡福飴譚惠珠譚耀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公告
(1996年3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的有關規定, 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選舉,下列六十人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其中十一人為非中國籍或在外國有居留權的議員。

(以繁體字姓氏筆劃為序)
王紹爾 田北俊 朱幼麟 杜葉錫恩 李家祥
李國寶 李啟明 李鵬飛 吳亮星 吳清輝
何世柱 何承天 何鐘泰 范徐麗泰林貝聿嘉
周梁淑怡胡經昌 馬逢國 袁 武莫應帆
夏佳理 倪少杰 唐英年 陳財喜陳婉嫻
陳榮燦 陳鑒林 黃宏發 黃英豪黃宜弘
曹王敏賢許賢發 梁振英 梁智鴻梁劉柔芬
張漢忠 葉國謙 程介南 馮檢基曾鈺成
楊孝華 楊 釗 楊耀忠 詹培忠蔡根培
廖成利 鄭明訓 鄭耀棠 鄧兆棠劉江華
劉皇發 劉健儀 劉漢銓 霍震霆簡福飴
顏錦全 羅叔清 羅祥國 譚惠珠譚耀宗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
籌備委員會關于報請國務院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任行政長官的報告

國務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主持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于1996年12月11日在香港選舉董建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現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目錄





¦^ ¨ì º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