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自由危在旦夕

 

佳日思*

浸會大學六名教授與大學管理層之間的爭議,引發一連串圍繞大學管治的議題,尤其受到關注的是學術自由的性質與合約的約束力。

學術自由受基本法所保障,是每所大學的使命與尊嚴的根本,對學術圈內自由思想、科學探索和交流尤其重要。學術自由對整體社會同樣重要,這是因為研究與辯論有助重新審視既定的思想,對舊有問題提出全新的方向,能夠豐富知識的內涵。

普遍同意,教研人員的實任制對保障學術自由至為重要。必須確保他們能安心進行教研工作,不用擔心外在 (如來自政府和其他利益團體的影響) 或大學本身的審查或懲罰。大學校方必須提供一個合適的環境,保護員工免受任何不當的外在干擾或攻擊、讓員工自由探索。

任何單方面改變員工合約內容的企圖,都必須認真審視,不能掉以輕心。浸大當局有六名教授拒絕簽訂新合約而遭受解僱威脅(現時暫緩執行),情況似乎正是這樣。大學校方聲稱,由於這六名教授拒絕簽訂新合約,為大學帶來了真正的運作困難(operational difficulties),所以有良好理由 (good cause)終止他們的合約。

所謂「良好理由」,在學術自由的詞彙中已變得神聖不可侵犯。它包含許多不同的情況,例如洗腦式教導學生、性騷擾、剽竊或嚴重疏忽職守等對教師身分任意妄用。但我並不察覺,對大學管理層造成運作上的不便,可視為「良好理由」。 假如運作困難也可以視為良好理由,那麼官僚架構的便利遂凌駕於學術自由之上了,而大學主要的目標亦遭否定。這種話出自大學行政人員的口裡,實在令人莫名其妙。

 

*佳日思教授是譽滿國際的憲法權威,並專研基本法;自1989年直至去年底退休為止,擔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包玉剛爵士講座教授。

 

本文取自於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出版的「轉制知多少?」小冊子。